如何才能灵活适应法律,将案件立在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

时间:2019-02-28 07:21:43    文章分类:债务追讨

如何才能灵活适应法律,将案件立在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

 

一些追索货款的案件,一般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 原告要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我国幅员辽阔,如果被告是离原告很远的省份的公司, 则原告的代理律师为了该案的审理,需要出差被告所在地立案、开庭、申请执行等,费时,费钱,极大的增加了原告维权的成本,以及极大的增大了原告的维权风险。

如果将案件立在原告住所地法院,则对原告诉讼方便多了,让被告去跑吧,呵呵。这样的案件能够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立案吗?

在律师办案实践中是可以的,具体做法是, 一般货款案件往往是生产加工型的,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既是买卖合同,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加工承揽合同, 律师在书写诉状时, 可以将案由写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如果有被告提交给原告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什么的更好, 这些图纸和技术要求作为加工承揽法律关系的证据一并提交法院,这样该案在立案时, 负责审查的法官一般挑不出什么问题, 会顺利立案, 而且对方的管辖权异议一般法院也会予以驳回。

笔者代理的很多案件都是这样操作的,几乎全部成功,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深圳债务律师/合同律师/民间借贷律师

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律师。

李律师年富力强,执业十余年来,成功代理了大量各类合同纠纷、企业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足迹遍及大半个中国,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经验丰富。

 

服务领域:

一、各种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债权、企业债权的追讨,诉讼、仲裁、执行代理,采用非诉以及诉讼手段商账追收;

二、货款之债、工程款之债、借款之债、合同之债、担保之债、违约之债等的诉讼、仲裁、执行代理;

三、涉港澳台债务纠纷,涉外债务纠纷案件代理;

四、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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