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2 16:21:46 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分居期间的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有的夫妻因为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但却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在分居的这段时间双方取得的财产,是归个人所有,还是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或分居期间的财产所得归各自所有,则双方所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张某、方某原系同学关系,后经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2013年10月,张某因感情不和从家中搬出居住。2013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分居协议,双方约定暂分居一年,分居期间或共同生活期间,方某必须保证不对张某行使暴力,否则必须无条件同意离婚。2014年7月张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王某与方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名下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30日的公积金为31961.92元。2014年2月份左右,张某从原单位离职,按每月2600元标准领取了7个月的补偿金18200元,并可按每月900元标准分月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方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分居期间的财产的归属,故张某名下的公积金31961.92元,该笔公积金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公积金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方某15981元。2014年2月张某因从原单位离职,领取的7个月的补偿金182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生活需要,张某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宜再分割。补偿金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方某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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