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终止婚外情关系而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吗?

时间:2025-09-02 17:48:50    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为了终止婚外情关系而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吗?

 

 

有配偶者出轨他人的现象,在当今这个社会中大量存在,这种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畸形现象,也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已婚男性与未婚女性之间,为了结束这样的一段畸形婚外情关系,一方往往会承诺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产补偿金作为分手费。那么,为了解除婚外情关系,签订的财产补偿协议有效吗?

 

 

案例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9年左右开始同居,原告张某2020年底才知道被告李某已有配偶。2021年2月,原告张某怀孕。2021年4月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终止婚外情关系;2、李某向张某补偿人民币20万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10万元在三个月内付清;2.张某在收到十万元现金后,自愿终止妊娠。

 

协议签订后,李某向张某支付现金10万元,2021年4月10日,张某在医院进行引产手术。张某终止妊娠后,李某一直未支付《协议》约定的剩余补偿金10万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张某在与被告李某同居期间,被告李某已有配偶,原告与李某属非法同居关系,原告与被告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告在明知被告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为其怀孕,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解除婚外恋关系的《协议》中,关于原告终止妊娠,被告支付补偿金8万元的约定,因被告已有配偶,该笔钱款涉及其配偶的财产权利,被告无权擅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被告合法妻子的财产所有权,对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10万元补偿金,本院不予处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补偿金1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故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终止婚外情关系而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此类婚外情关系在解除时,常常会发生一方给予另一方财产补偿,或另一方向一方主张要求给予财产补偿的情况,这些财产补偿常通过借款、欠条、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如果双方在解除婚外情关系时签订了此类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另一方已经支付补偿金后,又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另一方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另案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总之,为了解除婚外情等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签订的财产补偿协议,违反了我国社会公序良俗,还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禁止性规定。给付方所支付的金额是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无权擅自处置,否则将侵犯其配偶的财产权益。所以,即使一方拿着协议起诉到法院要求另一方支付补偿金,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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