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到一颗车厘子摔成十级伤残,向超市索赔,法院能否支持?

时间:2025-09-02 19:31:51    文章分类:债务追讨

踩到一颗车厘子摔成十级伤残,向超市索赔,法院能否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女子踩到车厘子摔成十级伤残的案件做出了判决。

 

2018年7月,张女士逛超市时,踩到一颗地上的车厘子滑倒,右膝直接着地,瘫坐不起。超市员工拨打120急救电话,把张女士送到医院,经诊断,张女士右髌骨骨折,超市交了2万元的医药费。

 

经伤残鉴定,结果为伤残十级。张女士把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超市赔偿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50余万元。

 

张女士认为,超市有责任保持地面清洁,自己被遗撒的车厘子滑倒,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市方辩称,张女士穿了人字拖,导致自己滑倒,与超市无关。2万元医药费是人道主义救援,不是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穿着人字拖去逛街,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认为张女士应当承担主要过错。

超市在清洁方面存在一些不妥,超市承担极少部分的责任。除了超市已经向张女士支付的2万元外,另行判决了2万元的赔偿款。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时车厘子应当是超市的员工在推着手推车行进的过程中遗撒的。前后有几个人都踩到了车厘子,已经明显有滑到的迹象。一名身着超市制服的女性工作人员发现几个顾客已经被滑到了,走过来查看后没有进行任何行动,转身和其他售货员继续聊天,完全忽视了危险的存在。

 

2020年8月,张女士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治疗。2022年2月,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书:张女士损伤致残等级为十级,致残率为10%。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的相关规定,对此案进行了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市应当承担70%的责任比例,张女士自己承担30%的过错,认定由超市一方向张女士赔偿1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法官特别指出,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具有适当性的,并非只要在公共场所摔倒的,经营者就必须赔偿。经营者应当教育员工,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危险因素应当及时排除,防止这种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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