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2 20:11:43 文章分类:债务追讨
雇员提供劳务时因自身疾病伤亡,雇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雇员在履行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身疾病伤残或者死亡,雇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理提示】
审判实践中,雇员在履行雇佣职务过程中因自身疾病伤亡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适用公平原则,酌情判令雇主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身疾病死亡而产生的损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因其发生原因与雇主无关。
但雇主对雇员因自身疾病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并不意味着损失由雇员自己全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故雇员在履行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身疾病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由雇主给予雇员适当的经济补偿。
【案例1】雇员突发心肌梗塞死亡,雇主被判补偿8万
2012年4月底,某物业管理中心让崔某去疏通下水道,并给付崔某2000元,崔某又雇佣李某提供劳务。5月23日,李某在维修工地上晕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李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雇主应当给予李某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故于2014年7月判令崔某和北京某物业管理中心给付李某家属补偿款八万元。
【案例2】雇工在雇主家吃饭时发病,雇主适当补偿
2013年农历11月27日,钱某请吴某帮忙栽洋芋,吴某因有事便让其妻邱某去栽洋芋。次日,邱某到钱某家准备吃早饭时突发疾病,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双方形成诉讼。
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依法判令钱某补偿吴某l5 000元。钱某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4092号民事判决书
2013年2月,韩某雇佣贾某喂养及看护虾池。2013年5月9日晚,贾某在看护房内睡觉,次日凌晨5时许被发现躺在床上不省人事,经出诊医生现场确认贾某已死亡,公安局尸检认定系猝死。
法院认为,雇主对雇员因自身疾病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财产损失由雇员一方全部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之规定,酌情判令韩某给付贾某亲属补偿款66000元。
韩某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青民五终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客车售票员患病,车主被判补偿6万
一审: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243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年1月25日下午,叶某某在客车上售票,后因头痛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63天,经诊断有右侧大脑后交通动脉动脉瘤破裂出血、右侧大面积脑梗死、肺部感染、肝功能损害等多种疾病。叶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车主赔偿。
一审法院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判令被告补偿60 000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于2018年3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
2016年8月3日,被告世纪公司雇佣石某某到其公司做工。同年8月5日下午,石某某感到身体不适,并出现头痛头晕等症状,后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系自身多种疾病引起。后石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其亲属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被告世纪公司作为受益方,应给予石某某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遂于2017年10月20日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90 000元。
【案例6】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年7月6日,余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在某某公司担任培训讲师。8月17日早晨,余某在公司宿舍心源性猝死。
法院认为,应按照公平原则,由被告向原告补偿损失总额20%的损失,遂于2017年2月3日判令某公司补偿原告111 363元。
【案例7】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民初11315号民事判决书
2018年1月16日,曹某某为被告春利食品所有的货车装货过程中突然倒地,意识丧失,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心梗。
2019年2月22日,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191 089元。
【案例8】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5644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2月11日,周某某受雇于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16年5月13日早上五点半左右,周某某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
2017年8月24日,法院判令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补偿死者亲属30 000元。
【案例9】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恩法圣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
从2013年12月15日始,郑甲受雇于郑乙做贴瓷砖工作。2014年1月1日上午8时许,郑甲在装修场所如厕时,倒地头部受伤, 后因脑出血致死亡。双方形成诉讼。
2014年12月15日,法院判令被告郑乙给付郑甲亲属经济补偿款40 000元。
【案例10】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
闫某于2016年5月至6月受雇于李某从事厨师工作,为学校食堂炒菜,月工资5000元。2016年6月24日下午4点半左右,闫某从学校居住地去往厕所路上因自身疾病猝死。
2018年4月28日,法院判令李某补偿死者亲属12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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