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案件一定要聘请律师,因为胜诉后律师费可以由被告承担!

时间:2025-09-04 12:12:39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这些案件一定要聘请律师,因为胜诉后律师费可以由被告承担!

 

 

【导读】:

律师费是否可以由败诉方承担,既是当事人所关心的问题,也是律师所关心的问题,那么《民法典》实施后,究竟哪些民事案件的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请往下看:

 

 

1、人身损害侵权类案件

人身侵权类案件,交通事故较为常见,对于这类案件受害方因此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往往予以酌情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这里等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一方因聘请律师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

 

地方高院规定:

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5]21号) 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2、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不得不聘请律师,因此而需要支付一笔律师费,客观上给无过错方造成律师费损失,这类案件可以要求相对方赔偿相应的律师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意见关于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3、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

知识产权类案件包含著作权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这类案件发生的合理律师费由侵权一方承担。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54条第3款规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42号)第7条明确规定: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单独计算。

 

《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专利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4、不正当竞争案件

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侵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商业贿赂等案件,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侵权方承担。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在实务,常常有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亦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造成不能清偿所负债务,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6、担保类案件

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和债权的费用,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在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其律师费,除非保证合同中明确的担保范围中不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89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民法典》第691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7、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或由败诉方承担,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于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原则上法院或仲裁委予以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必须合理,且实际发生,否则法院往往不予支持。

 

 

8、商事仲裁类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2015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第六十四条 费用承担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决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9、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不超过5000元的律师费。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注意事项

虽然上述案件所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在实务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有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并且律师费的约定应符合相关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参照各地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比如上海律师,可依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收费;

 

2、有律师费支付凭证(转账凭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尤其是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法庭需要质证原件以及法院往往会收走发票原件。因此,当事人务必保存好律师费发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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