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25 11:47:32 作者:哈欣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本报讯(记者哈欣)6名保安工作一年多,每天工作12个小时,房地产公司不给加班费,也不为他们缴纳各种社会保险。6名保安向单位讨要相关待遇,却被“炒了鱿鱼”。无奈,他们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近日,在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主持下,6名保安与用人单位达成了调解协议。用人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保安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3752元。5月25日,6名职工领到了全部钱款,他们的脸上露出了笑容。
井陉县的郭鹏飞、南宫的刘继承、定州的韩明等6人都是20岁出头的小伙子,2006年12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他们先后到省会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保安。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没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郭鹏飞告诉记者,他们每人平均每天工作12个小时(白班9个小时,夜班15个小时),平时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也从不休息。郭鹏飞说,虽然公司从来没有拖欠过工资,但也没有发过加班费。
因为待遇问题,郭鹏飞等人曾向单位反映过,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直到2008年7月底,单位提出不再聘用他们,6人无奈离开。离开公司后,他们偶然得知了正在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他们认为应该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无从下手。随后,他们带着诸多疑问来到了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中心指派强英军律师为6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师的帮助下,郭鹏飞等人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开庭后,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房地产公司对于郭鹏飞等人的维权举动比较配合。这样,在仲裁委和援助律师的努力下,房地产公司与郭鹏飞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向6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3752元。
强英军律师告诉记者,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很多权利,其中,有些权利是在此之前从来没有过的,比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强律师认为通过该案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仅劳动者维权意识、维权标准在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也在进一步提高,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越来越重视,这样法律规定的权利才能变成劳动者手中实实在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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