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六作家起诉北京在线的起诉状

时间:2010-12-09 14:47:29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作家起诉北京在线的起诉状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月18日 13:32 来稿

  起诉状

  原告:王蒙 男 64岁 单位:中国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职务:中国作协副主席

  住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坚硬的稀粥》;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坚硬的稀粥》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地址:http:// www.bol.com.cn)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坚硬的稀粥》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蒙 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诉状

  原告:刘震云 男 41岁 单位:农民日报

  职务:文化部主任

  住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地鸡毛》;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地鸡毛》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地址:http://w ww.bol.com.cn)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一地鸡毛》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震云 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诉状

  原告:毕淑敏 女 单位:北京市有色金属工业局

  职务:作家

  住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预约死亡》;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9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预约死亡》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地址:http://w ww.bol.com.cn)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预约死亡》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毕淑敏 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诉状

  原告:张洁 女 62岁 单位:北京作家协会

  职务:副主席

  住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漫长的路》;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漫长的路》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地址:http://w ww.bol.com.cn)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漫长的路》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洁

  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诉状

  原告:张承志 男

  住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黑骏马》、《北方的河》;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5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黑骏马》、《北方的河》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地址:ht tp://www.bol.com.cn)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黑骏马》、《北方的河》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承志

  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诉状

  原告:张抗抗 女 49岁 单位:黑龙江作家协会

  职务:专业作家

  住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住所:(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白罂粟》;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50元,精神损失5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白罂粟》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近期原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地址:http://ww w.bol.com.cn)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白罂粟》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抗抗

  诉讼代理人:杨黎明 汤兆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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