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09 14:49:14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起 诉 状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瓦窑头村农工商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玉华 职务:经理
住址:房山区窦店镇瓦窑头村 电话: 86848159
被告:北京金樱桃园艺研究中心
住址: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站国 职务:经理 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退还多占的100亩土地;
2.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2月8日签订了名为合作实为土地租赁的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本村的1000多亩土地分三个阶段提供给被告有偿使用,土地的面积以双方丈量后的实际亩数为准,并附草图一份。原告将土地分阶段交付给了被告。交付时没有进行详细的丈量,在2004年进行土地确权时,才发现被告多占用了100亩耕地。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多占的土地。
此致
房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市房山区瓦窑头村农工商总公司
2005 年 7 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