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网友状告周立波

时间:2010-12-28 10:11:54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光兵,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珠宝城。电话:13711345066。
      
   被告:周立波,男,1967年4月22日,通讯地址:莘松路958弄
      
   诉讼请求:
      
   1、判令周立波收回发表在网络上的如下不文明的话语:
  “网上骂娘的那些非主流贱民,在现实中就是天天被人骂娘的可怜虫!”、
  “网民网络是网民们随意泄私愤的地方,有时候像一个公共厕所”
  “打开的那扇窗,向我开炮!尽情的骂吧!只要你们开心我就放心了”
  “被一大群汉奸攻击,网络确实造出一批不负责人的懦夫”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元精神损失费;
      
  3、裁决被告向原告及全国网民道歉;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0年以来,被告周立波在网络和微博上多出发表损害原告人格的粗俗话语,极大的伤害了原告作为一个守法网民的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一个始终关注中国网络文明的网友,被告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和网友,被告的网络言论属于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中国网民的一种侵权和伤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请求你院为原告上述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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