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登记处无法撤销-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1-07-10 15:00:53    文章分类:如何离婚

2003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仅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对胁迫结婚的,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职责。显然,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也不属于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因胁迫结婚的情形。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黄XX与叶XX结婚登记的答复》(民办函【2002】129号)中甚至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等材料进行结婚登记后,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登记机关不予支持。” http://sws.mca.gov.cn/article/hydj/zcwj/200801/20080120010713.shtml 民政部关于张志仁申请撤销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 (民函〔2005〕149号 2005年6月28日)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张志仁申请撤销与刘萍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民政〔2005〕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是1998年12月10日发布实施的,其制定的依据是当时正在实行的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1994年2月1日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但其可撤销婚姻仅限于因胁迫结婚的。

  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没有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的内容。同时,《条例》也在适用范围上作了调整,它不仅适用于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而且还适用于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国内居民与华侨、外国人之间的婚姻登记。从《条例》施行之日起,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即废止,以往依据该条例制定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法规、规章也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条例》与《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不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条例》是上位法。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撤销具备一定条件的胁迫婚姻。

  附件: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张志仁申请撤销与刘萍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民政〔2005〕34号)(略)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
执业机构: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锦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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