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以自己错误为由撤销公证书引致我方损失
我方在03年到公证处办一公证书将一房产赠与本人,该房产本为本人单位所有,办理产权登记归为当时住在房里的婆婆所有,于是双方到公证处公正,将房产赠与我,后又到房产局更改房屋所有权。现在9年之后,婆婆反悔,与小舅子到公证处闹,公证处便以本处错误为由,撤销公正。我方怎样追究责任,要求赔偿?
咨询者: 吉林 [咨询时间:2012-03-29-状态:未解决]
孙继承律师的解答:
你这件案子当初的公证是没有错误的,房产过户到你的名下之后,你的婆婆就不再是所有权人,你就享有了所有权,所以公证处不得撤销公证。你的所有权可以对抗除了你之外的任何人。你可以向公证处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