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以自己错误为由撤销公证书引致我方损失

我方在03年到公证处办一公证书将一房产赠与本人,该房产本为本人单位所有,办理产权登记归为当时住在房里的婆婆所有,于是双方到公证处公正,将房产赠与我,后又到房产局更改房屋所有权。现在9年之后,婆婆反悔,与小舅子到公证处闹,公证处便以本处错误为由,撤销公正。我方怎样追究责任,要求赔偿?
咨询者: 吉林  [咨询时间:2012-03-29-状态:未解决]
孙继承律师的解答:

你这件案子当初的公证是没有错误的,房产过户到你的名下之后,你的婆婆就不再是所有权人,你就享有了所有权,所以公证处不得撤销公证。你的所有权可以对抗除了你之外的任何人。你可以向公证处提起民事诉讼。

我咨询孙继承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西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孙继承律师 > 孙继承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