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购买农民房
最早这是农民的宅基地,在91年的时候卖给了张女士(居民),94年张女士与丈夫离婚经法院调解此房产以归安先生所有,在2000年又卖给了李女士(户口已经迁入本址并在此长期居住),现在面临拆迁农民开始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女士返还房屋所有权,申请买卖无效,怎样才能保住我的房产?
我现在手上有:村委员会出卖房地皮税发票
房屋买卖等级费
房管局出示的房屋买卖登记费
北京市房产契税缴款回执和收据
买卖房屋手续费收据
经过房产局的房产卖契
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补充提问:
我是门头沟人,我不知道为什么法院会判门头沟区房产局买卖的契约无效?难道政府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可以随便否认的吗?门头沟房产局是不是在行使政府的行政权力?难道政府从91年到现在都在行使错误的行为吗?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4-02-状态:未解决]
孙继承律师的解答: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两元划分体制,城市农村实行的是不同的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宅基地只是提供给本经济组织集体的成员的,而不允许城市市民在农村购买房屋。所以市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原则上是无效的。
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座谈会纪要就购买者的不同身份、不同购买时间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人目前正在承办一件类似案件,您的案子也比较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