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小问题里面有大道理。
一、你和你丈夫如果是婚后共同买房子而借款,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借款然是他一个人,但是由于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所以应当由你们两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归还贷款的债权债务问题(见《婚姻法解释二》)。为了保障银行的债权的实现,法律不会任由你们选择由其中一个人交纳剩余的房贷。
二、房产证是一个物权问题。如果这套房子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房产所有人人数的减少并不会影响银行的债权,所以就可以进行变更。
三、如果这套房产本身设定了抵押,即使房产变更登记在你们其中一个人的名下,银行主张抵押权时,也会对这套房产实行变卖,以保障银行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