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1 18:21:26 作者:范培红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社会保险法》产生的企业风险及对策解读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 范培红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通过国家这些立法行为,我们不难发现,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而作为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本文就将要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解读,希望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用工问题予以帮助解决。
一、 一般劳动纠纷的诉求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出现矛盾的时候,若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存在瑕疵,比如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或者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形时,劳动者很可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缴各种社会保险,并支付加班工资,承担经济补偿金等。而且不管是仲裁阶段还是法院起诉阶段,仲裁庭以及法院都会偏袒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因而,劳动者只要在举证过程中提交有限的证据,即只要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而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一定要规范,否则一旦出现劳动纠纷,且公司一旦败诉很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给用人单位造成极大的损失。
二、 用人单位所面临的风险
第一、巨额滞纳金风险及巨额罚款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违法申报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成本扩大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从该条款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单位负有依法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的义务,违法申报将增加保险费10%的人力资源成本。而增大成本的因素有不申报、逾期申报、虚假申报等违法因素。
第三、法律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询用人单位银行账户权。
原来只有公检法有权查询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有关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没有此权限。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督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四,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及财产直接面临被抵缴社会保险费的风险。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金融机构账户查询权,没有直接划拨、查封、冻结等权力。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两个申请权很厉害,直指用人单位的心脏。
一是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市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二是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担保,其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不用劳动仲裁,不用诉讼、不用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社会保险法》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劳动者主动不要求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念头,促进了劳动者积极购买社会保险。
理由:
一是养老医疗保险的跨区域“漫游”。《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是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可以续缴满为止。《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社会保险账户额免征利息税且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低于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三、 用人单位的应对策略
针对上述用人单位所要面临的形式,为了使企业健康发展,并最有效的降低用工成本,律师特提出以下用工建议:
第一、转变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由员工自己承担,但只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对8小时标准工时制的员工不适用。
《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建立完善的员工手册
员工手册就是企业内部运营的依据。员工手册包括试用期管理、工资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考核制度、劳动纪律制度等,需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规定,员工手册的完善可以有效防范可能会出现的劳动纠纷,并可能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
第三、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制度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某种程度上讲确实处在弱势地位,但劳动者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那么不管在仲裁阶段还是诉讼阶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用人单位反而处于弱势。而且如果单位出现劳动纠纷并且败诉,则很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给用人单位造成极大的损失。因而,用人单位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完善的用人体制。
第四、借助外脑,聘请劳动法专家建立完善的防范体制。
企业法务或非劳动法专业律师可能仅知道《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很难与具体的人力资源管理进行密切的有效的结合,企业家忙于战略的制定、商务的谈判等,也不可能管理具体的事务,为此,企业家必须借助外脑,为自己的企业出谋划策。
第五,不要被企业的性质限制,任何企业必须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用社会保险留住人才。
企业的竞争不是产品的竞争,更不是价格的竞争,而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21世纪,谁拥有人才谁占上风。纵观三国,不论是曹操的国有企业、孙权的家族企业还是刘备的纯民企企业,没有哪一位企业家不重视人才。而社会保险是挽留人才的手法之一,但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高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