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一审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获刑一年辩护人二审成功辩护顺利

时间:2011-08-27 10:14:04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被告人周XX于2008年11月伙同他人,在X公司项目部购进两车大型设备时,组织煽动群众阻扰卸车,前后两次敲诈现金120元;2009年1月份被告又伙同他人以挖路的形式阴扰X公司卸车,以每车给付现金200元才允许卸车为条件共敲诈现金2000元;2009年4月份,被告人伙同他人又组织群众对X公司拉运废土工程进行阻扰,围堵,封锁公司项目部大门,扰乱X公司正常生产。
    2009年12月被告周XX因涉嫌犯聚众扰 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批准逮捕。该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周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行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被告人周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余浩律师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余律师在仔细的阅读了一审卷宗,进了缜密的分析,并会见了当事人向二审提出辩护意见:被告周XX在起诉指控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中没有打、砸、侮辱等恶劣行为,不属情节严重,同时也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不符合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审法院在审理查实后认为原判认定周XX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证据不足,予以改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最终做出如下判决:一、撤销霍邱县人民法院(2010)霍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周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业机构: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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