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27 10:15:3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简要案情:1995年霍邱县曹庙镇XX村委会与钮XX合伙兴建XX村轮窑厂,窑厂于1996年4月投入生产。期间,钮XX与孙XX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合同对供煤的质量价格及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刚开始现款现货,后来几车煤一并结账。经最后结账,钮XX共欠孙XX煤款174086元,经孙XX催要,钮XX已归还孙XX款145290元,下欠28796元,从1997年至今催要未果。原告孙XX遂诉至法院,要求钮XX和曹庙镇XX村委会共同偿还欠款并承担利息。
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孙XX一审、二审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本案。
霍邱县法院一审认为,钮XX与孙XX所订立煤炭买卖合同及欠款条据合法有效,钮XX所欠孙XX的煤炭款应该予以偿还。综上,一审判决:一、被告钮XX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偿还欠款28796元;二、被告曹庙镇XX村委会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孙XX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孙X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认定二被告系合伙关系,却判决曹庙镇XX村委会不承担连带陪偿责任,显属错误;2、欠款利息应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97年7月1日起算至给付时止。
二审法院认为,钮XX自1995年至1997年下半年与曹庙镇XX村委会各出资一半共同经营黄郢轮窑厂且钮XX作为轮窑厂负责人之一,在轮窑厂经营期间以窑厂名义从供煤方孙XX处购煤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钮XX与曹庙镇XX村委会系合伙经营。村委会以欠条未加盖其公章,即视为钮XX个人欠款而非曹庙镇XX村轮窑厂欠款的抗辩,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对该笔欠款,在钮XX与曹庙镇XX村委会对债务比例无约定亦协高不能的情况下,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即各50%承担。故钮XX与曹庙镇XX村委会应各偿还14398元,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霍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钮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孙XX购煤款14398元及利息;
三、霍邱县曹庙镇XX村委会于本判决之日起3日内偿还孙XX煤炭款14398元及利息;
四、以上给付款项,钮XX与霍邱县曹庙镇XX村委会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