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27 10:16:10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简要案情:2003年2月12日陈某(女)在霍邱县XX乡计生服务所接受上环手术,2003年7月3日陈某因腹部不适入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腹腔内金属异物,系宫内T形节育环移位并嵌入回肠浆肌层,尖端伸入肠管内。陈某在医院行腹腔内金属异物取出术,陈某所受损伤后被评为十级伤残。陈某于2004年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霍邱县XX乡人民政府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陈某的代理人参与本案。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件在当年被安徽新安晚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