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资金冻结??

我公司10年8月与某化肥厂签订购销合同,货款已全部一次性付清,结果一直到11年4月份才分批次把货发完(因素有很多包括生产上的、铁路繁忙等)。期间多次要求上调化肥价格,经协商也同意该化肥厂的要求并都重新拟定了购销合同(最近一次是在去年)。
购销合同上对于发货方在发货时间上的义务并未提及,只有一条“签订合同后20天内未予以发货的,双方再行协商合同价格。”
按照该化肥厂的该条合同条款,是否意味着我们已经把货款支付给了他们,他们可以无限期的延迟发货??!!
这类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另外,部分涨价后的溢价部分款项我公司并未付给他们,他们有没有权利要求冻结我公司的账户?
咨询者: 江西  [咨询时间:2011-07-15-状态:未解决]
李慧律师的解答:

对方未按期发货,本已经违法违约,至于对方违约后的涨价款项,您方有权拒绝支付,并在按原价款履行的基础上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您和对方在合同签订时存在漏洞,给对方的约束太少,导致对方这样不守信用,在以后的合同中要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规定对方的违约责任和具体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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