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的债务该由谁偿还?

2005年11月,A有限公司与B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B于2006年3月10前向A支付货款100万元。2006年3月12日,B决议以新设分立的方式分立为C、D两家公司。B于3月20日通知了债权人,并于3月30日在报纸上予以公告。2006年4月10日,B解散,新设立的C、D两个公司分别办理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C、D公司约定,由D公司承担原爱美家对外的一切债务。2006年5月5日,A请求C、D两个公司承担爱B公司的债务,遭到拒绝,随后屡次索要不成。C公司以自己与D公司有还债协议而拒绝承担原B对A的债务,但是D公司清偿能力差,无法还清债务。A便以C、D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债。请问:

A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11-07-状态:已解决]
李慧律师的解答: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的,其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承担,一般情况下,A可以诉请C、D任意一家公司承担全部债务,也可以请求二者共同承担债务,二者内部的约定对A没有对抗效力。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再仔细解答一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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