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与遗产继承

律师:您好!债务人的女儿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对以上楼房进行了赎买,法院对债务人的楼房解除查封保全措施并将债务人的房产证交还给了债务人的女儿。债务人的家人已将楼房户名变更,变更后的户名是债务人妻子的户名。现在为债务人作担保贷款的担保人已向法院申请对这楼房进行查封,贷款担保人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将债务人妻子的?法院说虽然债务人的楼房已经拍卖,但土地没有拍卖,依法是可以查封的。请教律师:土地和楼房是不是一个共同体?赎买楼房土地却不在赎买之内,这是否有法律依据?现在法院以此是其妻子继承了丈夫的遗产,所以,妻子必须承担和偿还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为由,将其妻子的房产查封。这是否有法律依据?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11-12-状态:未解决]
陈振律师的解答: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原则是“地随房走”,所以法院不能单独查封土地。对于第二个问题,妻子确实有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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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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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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