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问题

我们是09年12月结婚的,结婚前于09年9月在深圳购买一套住房,.购房时首付三成,男方出了2成,女方出了一方,购房写两人名字,结婚后女方在老家江西生小孩,于7月生一小孩,期间房子月供及提前还款均为男方,因感情被女方每日吵闹破裂,女方要求男方补偿怀孕期间生活费每月3500元(8个月,男方已给),并强制要求男方写借条,借条内容为购买房子时女方出的一成算为男方借女方的钱,现准备离婚,女方要求房子净值一分为二平分,男方还需要偿还女方首付一成的钱,并每月提供小孩的生活费2000元,小孩姓氏也改变随女方姓,这样合理吗?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11-15-状态:未解决]
陈振律师的解答:

如你所述,该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后由享有该房的所有权,则女方有权要求你给予补偿,具体情况建议你和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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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惠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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