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瑞是否构成销售劣质种子罪。
刘洪瑞构成销售劣质种子罪吗?
河南新野县樊集乡农资门市闫永平销售给15户农民的由县城下岗职工刘洪瑞从郑州种子市场马某门市购得的大葱种九十罐,退回十一罐。
刘洪瑞是以其他单位的名义分三次把种子送给闫永平,购种时刘洪瑞是利用其弟弟刘某的名义联系郑州种子市场马某,发货、提货、付款都是委托其弟弟刘某办理的。
现在郑州种子市场经营者马某也被刑事拘留,马某也承认该品种种子是他提供的。
2011年十月大田表现种子不纯,经县农业局执法大队多次调解,终因赔偿额度问题不成,闫永平即花钱在网络、南阳日报、南阳电视台爆料,极尽歪曲、诬陷之能事,极端造谣中伤,株连无辜、肆意攻诈、陷害,大造一边倒舆论,以游行示威大闹、威逼党政,施压政法。
经鉴定,该品种大田表现与标签标示不一致被视为劣种子,致使同是受害人的共产党员、退伍军人刘洪瑞从一个民事诉讼第二被告人被以“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11年12月30日刑事拘留并与2012年1月15日以同罪被依法逮捕拘押至今。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12-02-09-状态:未解决]
朱书芳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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