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这构成强奸罪吗??

有个朋友托我给他《我不知道他有对象》介绍对象。我给他介绍了,他以前谈的对象知道了。就割手腕。他叫我去劝说她。劝说后她说和我谈对像。第二天上午二个人一块到超市买了陈年桂花酒和鸡还有花生米。到我家楼上《三室一厅》。{我弟弟和他对象在家}我们在大厅内吃喝过后,她和我就进了一个房间。两个人发生了关系{她自愿的},我弟弟在客厅。对象在隔屋。她走时还给我弟弟笑着说了句话《我走了》。傍晚的时候她和她以前谈的男朋友《就是我给他介绍对象的男孩.>到公安局告了我。请问我是否构成强奸罪??、、、
补充提问:
男的27岁 女的身份证18岁实际年龄20岁 我24岁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11-02-21-状态:未解决]
朱书芳律师的解答:

不构成,建议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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