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
因为一些事情欠了很多账,同时又遇上了关司,所以在诉讼书的标的上写的是6万元标的。实际的诉讼金额应在20万元以上,在举证期限内,我申请了变更请求。在请求书的结尾我说,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为不好计算,可以按实际的判决金额交付,我曾经申请过,法律援助,没有获得许可。我找过审判厅的厅长,厅长说,“你在开庭上说一下,就可以了,你己经申请了,”请问,这样就行了吗?标的基本没有改变,只是改了诉讼金额。我想的是,如果他同意按20万元或判决金额支付,就没事。要是他不同意,我可以另外借钱,还是按二十万无计算。我想问一下,在现在的情况下,法院是怎么处理这件事的,我记的有一个法律,就是在诉讼金额不好算的时候可以按实际审判结果计算,可是找不到了,请法律界的朋友帮帮忙好吗?
如果标的按6万元进行诉讼,就是我打胜了,其实我输了,请帮助。
咨询者: 新疆 [咨询时间:2011-03-14-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