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和财产分割的主张和法院判决问题
一、我和女方结婚是2002年11月,由于单位分房,虽然是婚前就做工作了(包括花钱找人等),房子是2003年才交的钱和办理的房产证。由于刚刚结婚,男女、双方家庭的结婚请客费都是我们小两口出的,没有积蓄。房款由我母亲和姐妹帮忙垫资。房产证在我个人名下。现在我和女方离婚,请问,房产是否属于我个人?法院怎么判决?
二、我和女方婚后,双方的工资本都由女方保管和支出,因此婚后多年所有积蓄均在女方手里,包括定期存款、基金、保险(女方为自己办了)。离婚前几个月我还见到了6、7份共11万定期存款单,离婚时,对方不承认。我的律师和法官在储蓄所没有查出来,请问法院如何判决?
三、由于2010年8月,我将我的工资本挂失后要回。女方要求法院分割我从2010年8月到今的所有工资(已花完)和奖金(还没发,马上发)。请问法院应该如何主张和判决?谢谢。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11-03-15-状态:未解决]
陈胜法律师的解答:
1、,是共同财产,2、没有证据很难得到支持,3、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