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支付赔偿金问题?

本人曾志新,男,军转干部,原在海南省临高县农业银行工作,因机构撤并人员分流,于2004年与农业银行解除劳动关系。按琼农银发(2001)19号规定,应补偿八万元。但是临高农行撇开文件规定,故意刁难,最终导致未按规定支付补偿金问题的发生,少给了1.2万元,虽然已补回,但本人认为临高农行属于违规操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琼农银发(2001)19号规定,理应在支付赔偿金。然而临高农业银行拒接支付赔偿,理由是:当时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已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给于补偿,至于少给的1.2万元是属于生活补助费那部分的补发。不存在赔偿问题。
而本人的理由是:临高农业银行以自谋职业为名变相搞买断工龄,本身是一种不合法的、不负责的行为,为了达到分流人员的目的颁发了琼农银发(2001)19号文,该文件是这样规定的:“申请自谋职业的,有所在党委作意见,报经省行同意后,可与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将档案等关系遇交社会部门,给予下列一次性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金。按其在农业银行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生活补助费。考虑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下岗员工带来的是实际困难,允许在经济补偿金在基础上,在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作为补充补偿。标准如下:月工资×2×在农业银行工作年限。
按上述标准计算后的实际数额给予生活补助,对其中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两项合计总额不足两万的按两万元计算,超过八万元的按八万元计算。
综上所述,生活补助费那部分,就成了经济补偿金的构成要件。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应该支付赔偿。本人现在要求支付赔偿是否属于合理,能否向法院起诉?胜劵多大?请律师在白忙中给予指点。谢谢!!!

咨询人:曾志新
二○一一年四月五日
咨询者: 海南  [咨询时间:2011-04-06-状态:未解决]
陈胜法律师的解答:

要研究资料后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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