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约定期限的合伙投资合同诉讼
合股经营合同书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日益发展,各行各业蒸蒸日上,我陈**、蔡**、杨**、李**四人,决定组成名为同福粮油总汇,为服务于社会而合成一体,但为了各股东以后合作愉快,且要各尽其能,经股东共同磋商,以证明各股东份的出资多少或分成如何,特订条款如下:
1、 此合同书前,陈**暂投放人民币拾五万元正,以作该粮油总汇厂房建造之用(陈**该款定于九四年四月十日全部作两分(2%)计息,属陈**所有。)
2、 各股东必须投资伍万元正(不能超过两个月即四月十日至六月十日)各投资款皆有两分(2%)计息(在生意利润中求采)。
3、 如能在任何渠道中集资贰拾万元以上的情况下必须先陈**一股东的拾万元正,以求四股东平均(即每人伍万元正)。
4、 股东不论能力大小,须各尽其能,但分成平均,不可多少。
5、 股东在某种理由下须退股的,必须由四股东研究后方可成立。(包括退股后的资金问题)。
6、 该集体走上轨道后:(不论有或元盈余的生意中)某股东要参股的。也必须经四股东研究后方可决定,任何一股东不能假设理由,自作主张。
以上六条,各股东必须明辽,为发展该粮油总汇而努力。此合同书一式五份,各持一份为凭,有单位直执一份为据。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日
该合同无约定期限。签订后,生意经营失败,后四股东又转做其它生意,各人又有投资,也有集体向外间借款,但后期的资金出入现在无任何依据。后来的投资也失败,各自散伙,当时并无资产结算行为。而陈**开始多投入的十万元,期间有一人还给他1万元,17年来,陈**一直都没有向各人追讨。
十七年后,2011年4月,陈**起诉其他三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三人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404000元(暂计至2011年2月13日止)及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1年2月14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及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四人于1944年4月13日合股经营兴盛粮油总汇,当时四股东协议约定每人出资5万元,同时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利息给原告,自借款至今该借款本息一直未偿还分文。现四股东之一蔡**已故,其爱人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办理。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
2011年3月13日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4-25-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