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10 22:18:11 作者:王卫洲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洪昭权诉晋江市政府不服征收决定案件
应予立案的法律意见书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所接受洪昭权的委托,依法代未处理其诉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案件,我所为为维护洪昭权合法权益于2011年11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之规定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收悉洪昭权起诉材料之日至今,没有做任何处理严重违法,本所提出以下意见请予以重视并处理:
一、案件完全符合受理条件,应予予7日之内立案受理。
晋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晋江市政府)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池店南片区项目建设的决定》(晋政文(2011)239号),在晋江市政府作出的该具体
行政行为中将包含洪昭权在内的梅岭街道的双沟社区(陈塘),池店镇的新店村和钱头村,陈埭镇的横坂村和苏厝村的一千多户、土地三千多亩予以征收,用于晋江市池店南片区
项目建设,其中被告晋江市政府要求拆迁洪昭权的房屋并将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
;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
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本案中原告的起诉原告被告与诉讼请求明确,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与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属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法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二、即使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也必须7日之内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是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1年11月17日接到原告的起诉材料至今已经将近一月,没有任何回应,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严重不
符。
原告及我所承办律师王卫洲在起诉之后多次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立案庭联系,但是该法院行政庭一直不予理睬,后经原告向法院监察室投诉行政庭才称要进行调
解,原告明确表明我本人不同意调解,本案不是不具有调解的余地,因为政府的行为严重触犯了了法律,调解是《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所不容许的,同时《行政诉讼法》 第
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之后原告及代理人再联系行政庭不再接电话,王卫洲律师为主张诉权特地乘飞机到泉州要求依法处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告知元旦过后给答复,但是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而且拒接电话。
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剥夺公民诉权严重违法,请尽快依法监督处理本案立案问题。
根据上述事实泉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违法剥夺原告的诉权,致使原告的起诉权利无法行使,原告多次督促我所要求尽快向法院交涉,但泉州中级法院对我所承办律师采取
“骗、推”的敷衍手段,致使司法程序无法进行,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第三条 要求:高效办案。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
、浪费司法资源。“第二条要求公正司法;第五条要求一心向民”但是泉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全然将法官行为规范抛之脑后,为保护晋江市政府不被诉讼公然违法剥夺公民的诉
权,是法律和纪律多不能允许的行为,也是我们律师和当事人都不能接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官行为规范》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本级法院、上级法院应监督法官公正司法为人民服务, 本所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向贵机关予以反
映,望本所提出的泉州市中人民法院的违法、违纪问题能够在贵机关的监督下能够得到解决,以保障司法秩序正常运行、公民诉权能够得到行使。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主题词:洪昭权 起诉 晋江市政府 立案 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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