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陈正贵征地拆迁纠纷案件致大竹林街道办事处的律师建议

时间:2012-09-10 22:22:26  作者:王卫洲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文件

                

      关于重庆市陈正贵征地拆迁纠纷案件

      致大竹林街道办事处的律师建议函

尊敬的胡伟书记:

   本所接受陈正贵的委托,依法对其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代为办理,今日据陈正贵陈述,大竹林街道办事处正在准备组织强制拆除陈的苗圃和养殖场,以用于兰渝铁路和渝利铁路,

本所认为根据陈正贵的陈述以及本所调查掌握的证据,贵机关的正在组织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特予以函告,请予以重视并参考。

   一、征地批复已经失效,涉案土地现在不能用于项目建设。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九)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本案中,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照母山植物园二期土地整治工程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5]84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管委会

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5]1070号)批准将大路村四社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且在两个征地批文中明确规定“该宗土地自批准之日两年内未实施征地或用地

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截止今日2012年已经历时四年多,依法(渝府地[2005]841号)(渝府地[2005]1070号)已经失效。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如使用涉案土地进行项目建设,必须重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将属于破坏土地资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贵机关征占林地未经林业部门审核,不符合征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本案中,涉案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中含有大片的由申请人种植的树木苗圃,属于林地。依法应当办理征占林地审核,据调查,(渝府地[2005]841号)(渝府地[2005]1070号

)批复时未经林业部门审核,不符合征占林地的条件。

三、即使手续补办之后,也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贵机关组织强拆陈正贵苗圃和养殖场是违法的。

1、征地补偿款不到位,不得强行征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五)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至今近日陈正贵的征地补偿问题尚未

处理,贵机关在此条件下强行征地,明显违法。

2、未经法定强制程序擅自强拆,属于非法行为,贵机关不具备强制征收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

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组照上述法律,强制征地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贵机关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不具备组织强制拆除的权力,强制拆除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

   四、关于对陈正贵的补偿问题,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地上物标准,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补偿。

本案中,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管委会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5]107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照母山植物园二期

土地整治工程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5]841号)将大路村四社土地集体土地全部征收。

   自2006年被征收后,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且重庆市渝北区属于重庆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本案中涉案土地上的拆迁事宜完全符合该条法规

的规定,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拆迁补偿。

在此类的处理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也持相同的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12日 法[2005]行他

字第5号)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

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此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

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遵照述法律规定,本所建议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征地拆迁、保护陈正贵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标准参照市场价值对陈正贵进行补偿,合法有据,属于合法合理的要求,《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

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故请求贵机关将本所的法律建议呈报上级,妥善处理陈正贵苗圃和养殖场的征地拆迁纠

纷。

关于征地拆迁事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中央纪委高度重视,连续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

﹞8号),一致要求规范征地拆迁程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解决,贵机关此时违反法律强制实施拆除,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请贵机关本着依法

行政、执政为民的原则,慎重考虑本所提供的法律意见。

若贵机关对本所法律建议有不同意见,请予以指出,为保障陈正贵的合法权益,本所愿意在法律层面同贵机关进行沟通。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卫洲

                         2012年7月24日


主题词:陈正贵   征地拆迁   纠纷    法律意见

报送:大竹林街道办事处  胡伟书记

                                                    

执业机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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