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军民等26人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时间:2012-09-12 21:42:0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文号: (2011)常鼎行初字第1号 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先华,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杨光华,男,汉族,1957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沈吉忠,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周建华,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周建平,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曾湘平,男,汉族,1949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周桂恒,男,汉族,1936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戴东辉,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2组。
  原告谢运德,男,汉族,1959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4组。
  原告黄冬枝,女,汉族,1948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4组。
  原告谢正权,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4组。
  原告谢正球,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4组。
  原告梁伟生,男,汉族,1950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4组。
  原告丰冬清,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5组。
  原告丰贵清,男,汉族,1930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5组。
  原告高正清,男,汉族,1954年5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5组。
  原告麦相林,男,汉族,1953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5组。
  原告高志兵,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5组。
  原告唐建明,男,汉族,1959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6组。
  原告唐政均,男,汉族,1945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6组。
  原告唐群力,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6组。
  原告梅桂华,男,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8组。
  原告梅伯友,男,汉族,1951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8组。
  原告孙慧中,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中街居委会。
  原告廖大松,男,汉族,1954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竹巷口村4组。
  诉讼代理人周军民,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诉讼代表人梅伯练,男,汉族,1940年5月12日出生,住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湖堤村8组。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陈海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洲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陈海峰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陵镇临江路。
  法定代表人董岚,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林,区政府法制办干部,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原告周军民等26人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26日组织协调,并于5月10日给予回复,为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27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27名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27名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尹  小  强
                                           审  判  员    顾  孔  军
                                           人民陪审员    郭  朝  霞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凌
执业机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卫洲律师 > 王卫洲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