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26 20:17:4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桂林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市政复终字[2011]1号
申请人:张忠等53户村民
代表人:张忠,男, 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湘漓镇麦源村委会樟树脚村022号。
代表人:张兴明,男, 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湘漓镇麦源村委会樟树脚村035号。
代表人:唐克明,男, 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湘漓镇麦源村委会唐家村10号。
代表人:张征山,男, 194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湘漓镇麦源村委会唐家村20号。
代表人: 唐建林,男, 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湘漓镇麦源村委会唐家村054号。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兴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阳明 县长
第三人: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09年7月10日颁发给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兴国用【2009】第090166号),向本政府申请复议,本政府已依法受理,在再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作出了《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兴政发【2010】8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已无必要继续审理,现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兴安县
人民政府文件
兴政发【2010】88号
兴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撤销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
保护研究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兴安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于2009年7月10日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颁发的兴国用【2009】 第0901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面积163.3亩,经核查材料不齐全现依法予以撤销,待核实后按相关程序核发证书。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证书 注销 决定
抄送:县委办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