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26 20:19:3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桂林市规划局文件
市规复终字【2011】2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张忠等53户村民
代表人:张忠,男, 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湘漓镇麦源村委会樟树脚村022号。
代表人:张兴明,男, 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湘漓镇麦源村委会樟树脚村035号。
代表人:唐克明,男, 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湘漓镇麦源村委会唐家村10号。
代表人:张征山,男, 194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湘漓镇麦源村委会唐家村20号。
代表人: 唐建林,男, 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湘漓镇麦源村委会唐家村054号。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兴安县建设局 地址:兴安县三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杰 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0年10月18日核发给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0-75号),向本局申请复议,本局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了《关于撤销证书的函》(兴建函【2010】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案已无必要继续审理,现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0一一兴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局
兴建函(2010)46号
关于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书的函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我局于2010年10月18日核发给你单位的关于桂林农业有害生物防治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的兴建城规管第2010-7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核发证书时与相关办证程序倒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撤销并收回原核发给你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新按照相关规定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