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9 11:42:1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陕西省渭南市澄合矿务局
非法占地案件法律意见
本所经受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山阳村26户村民的委托,依法代为调查和办理渭南市澄合矿务局占用其承包的集体土地一案。经指派律师详细的调查,本所发现澄合矿务局侵占土地行为属于严重的非法占地行为,极大的侵害了本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有效、积极、妥善的处理问题、本所将调查情况特向有关部门予以报告,希望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重视并参考:
一、澄合矿务局征占土地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
(一)未经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占用集体农用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及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案中,澄合矿务局占地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重的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二)澄合矿务局未经审批占用集体农用地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规定“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而本案中征收土地未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明显属于上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而用地单位使用土地属于非法占地。
二、非法用地和批地的相关人员已经触犯刑法。
对违法侵占土地的行为,我国刑事立法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规范,《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涉案土地面积超过200亩,属于“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本所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三、山阳村十三组26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犯,有关部门和用地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并且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村民的土地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使农民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对农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阳县及渭南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于违法用地予以包庇,属于渎职行为。
在接受委托后处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本所指派律师遇到了一些包庇违法行为的错误做法,本所认为这些包庇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对案件的妥善、恰当处理也没有任何益处。
依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自己依法查处。
本所于2010年6月10日向渭南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申请查处违法占地, 并于同年9月30日获得国土资源局本案件相关负责人答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但是拒绝公开《处罚决定书》。
依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作出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山阳村26户村民作为该案件的申请人,理应是当事人。即使该国土局不认为是当事人,因该26户村民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因此也应该是利害关系人。
依据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笔录》。但是本所律师于12月21日调查结果表明,该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合阳县及渭南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于违法用地予以包庇,属于渎职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本所保留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权利。
五、合阳县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故不予立案,严重违法。
2010年6月8日,本所向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澄合矿务局停止侵权,恢复原状。但该院迟迟不于立案。
同年6月9日,本所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于7月6日收到该政府作出的渭政复不受字【2010】2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7月13日,本所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渭政复不受字【2010】2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告受理原告向其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然而,经起诉人反复申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不予以立案,又不作出裁定。
同年9月21日,我们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决为由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要认真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督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也可以直接立案后由自己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上述规定, 合阳县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故不予立案,严重违法。
近日,国土资源部对地方政府非法用地行为进行问责,其中包含了渭南市,然而合阳市政府部门问责之后,仍然我行我素,对于国土部问责和国家法律不屑一顾,是严重的错误行为。
作为律师我们认为,任何行为、任何人不管多么的强势,都不应当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部门和法院对于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不予处理更是大错特错,因渭南市和合阳县相关部门和法院的包庇,致使法律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失去了作用,法律的权威和公民的利益已经收到了严重的挑战。作为律师为促成本案的依法处理,特向贵机关予以汇报,请依法予以处理。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2010年12月29日
主题词:陕西省渭南市澄合矿务局非法占地 法律意见
报送: 国土资源部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渭南市人民政府 渭南市国土资源局 合阳县人民政府 合阳县人民法院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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