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坊街道三和十街道路项目拆迁案件致鄅古城村村民委员会函

时间:2011-03-19 11:43:4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南坊街道三和十街道路项目拆迁案件致鄅古城村

村民委员会函

鄅古城村村民委员会: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接受鄅古城村十九户村民的委托,代为调查和办理三和十街道路项目拆迁案件。经查你单位以三和十街道路项目名义要求本所代理的当事人进行拆迁,并称对于不愿拆迁的将实施强制拆迁。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三和十街道路项目未办理

任何审批,不得实施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

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鄅古城村村民所居住的民宅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其房屋和住宅受法律的保护,非因法定事实、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其实施侵犯。

经本所到临沂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调查了解,你单位所实施的三和十街道路拆迁未办理任何的审批手续,你单位在不具备任何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实施拆迁极大的侵犯了本所当事人的物权,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   修建三和十街道路不得使用集体土地。

《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因城市建设需

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涉案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和十街道路项目不得使用其进行建设,若必须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征收,将其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审批手续。

三、三和十街道路项目未经审批,实施拆迁,属于典型的非法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贵单位未经任何审批,实施拆迁和用地的行为,显然属于上述土地管理法实施的非法用地。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土地管理法律规法规的规定。请贵单位依法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否则本所将采用诉讼、裁决等一切合法手段维护本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主题词:鄅古城村 三和十街道路  违法拆迁

  抄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镇人民政府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2010年8月10日

执业机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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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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