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7 21:30:49 文章分类:股权保护
《规定》中称,除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并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
《规定》中称,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对此,广州刑事律师唐红炬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目前法律对打击报复制裁太轻,首先,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如果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怎么惩罚?即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构成报复陷害罪还必须是利用职权,假如他们不利用职权,直接以伤害行为进行报复,但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将无法可究。
同时,他还认为,我国《刑法》中还有一大空白,就是没有对恐吓行为进行法律界定,而恐吓举报人和证人的行为,在很多国家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考虑。
《规定》中称,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奖励方式、数额和经费来源等。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给举报有功人员颁发奖金。因数额巨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规定》对每案的奖金上限作了限制,规定每案奖金数额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有广州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在我国奖励举报史上,是奖金数额最多的一次。
我是律师更是侦探 2011年03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