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其他律师对该咨询的解答
劳动关系
本人1956年生于上海,2000年起在上海一家国企服务,分别于2000年1月和2008年1月与企业签订过两份合同,后一份终止期为12年底。现经营者称:“无任何原因”,不再续签以后的劳动合同。请教:本人还能与该企业延续劳动关系吗?
咨询者:
fa423690
上海
[
咨询时间:2013-01-02
-
状态:未解决
]
李雪梅律师的解答: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符合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现在企业选择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所以你只能要求自2008年开始的经济补偿金。
我咨询李雪梅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请输入您需要咨询李雪梅律师的问题,详细的描述问题有助于律师更好的解答!
我要咨询
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李雪梅律师
执业机构:
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辽宁 大连市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招标投标
更多李雪梅律师的信息
律师
您的位置:
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雪梅律师
>
李雪梅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登录
|
注册
法邦网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法律法规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护身法宝
法律导航
专题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欢迎合作
|
RSS订阅
|
友情链接
|
反馈留言
|
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