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
有家兄弟姐妹四人,两姐妹外嫁,父母由兄弟俩赡养。
2000年父母都在世时,兄弟俩就协商分别赡养父母,兄负责父亲,弟负责母亲。
2002年父亲去世,由兄全权负责医疗安葬。2002年父亲去世,由兄全权负责医疗安葬父亲去世后,由于弟觉得母亲还健康,难以承担赡养之则,和兄就产生了,一些纠纷,后就对母亲按月轮养。
直至2013年,弟提出付母亲1000元生活费,母亲就在弟家生活。
按原有协商,母亲本不是由兄负责,但兄考虑到毕竟是自己的母亲,就付给弟1000元母亲的生活费。
2014年兄没有付给弟1000元生活费,弟就以兄不尽赡养之则,不付1000为由,借母亲之名义,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连弟自己在内把兄弟姐妹四人告上法庭。
请问弟弟在母亲不知名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不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兄不付1000元会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注:母亲的养老金,惠农补助均由弟取用。
关于母亲的一切权益均由弟一人享用)。
咨询者: 云南 [咨询时间:2014-09-03-状态:未解决]
李雪梅律师的解答:
你母亲的权益她可以任意处分,但不能免除你们必须尽的义务。也就是说你们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