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恶意拖欠工资

1、7月31号流产并在医院做了清宫手术,第一时间和公司请病假15天,8月17日上班一天,因为身体不适合,第二天去医院检查,医生建议再修15天,并在8月18日和公司约定好去交假条并领取7月份工资,按合同规定,工资次月5日以现金方式发放,18号,公司先以开会交接为由,以后以搬家需要签署保密承诺书为由,不签不可以领取工资。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单方面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对我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如果在仲裁期间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是否可以继续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是否会发生改变?
3、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办理退工手续,若公司以各种理由不办理退工手续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继续缴纳社保?
谢谢!
补充提问:
您好,李律师,我还想了解下1、如果现在想走仲裁手续的话,我现在是否需要和公司提交离职报告?2、如果在仲裁期或者仲裁前,我提交离职报告,是否需要等待法律规定30天的离职期,期满才可以离开公司?如果走法律仲裁手续,我是不是不需要现在提交离职报告,并立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及时生效)?3、仲裁那边需要我提交相关证据,我们工资现金发放,我只能书面递交陈词,是否可以算证据?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5-08-20-状态:未解决]
李雪梅律师的解答:

1、单位拖欠工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
2、因为单位违法行为在先,你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合同,单位补发,你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3、如果在合同解除后15天内,不予办理,你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如果造成你损失你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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