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

我爸于5月27日中午住进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下午3点做好胃镜,诊断为:
1:检查为慢性浅表胃炎
2:十二指肠球部溃疡A1期。伴近期出血。
做好胃镜后马上输液治疗,待晚上10点半左右插入的胃管一下子涌出150cc的血。医院开始才进行止血,然后推进手术室进行手术。28日凌晨切除四分之三的胃。开刀医生自信满满的说应该没问题了,本来安排进外科加床的,说机器的不便,后来推进了重症监护室。其间胃管流血不断,3日我们提出要求有他们请来中山医院的教授给诊断,说有可能是上消化道的出血。说明该切除的没切除。但现在情况越来越糟糕,插入的胃管还是不断流血,5日晚上下身开始大量便血3次。我们问医生该怎么积极治疗:他们说出血补血,我们只能让他慢慢修复。估计命是保不住了。请问这是不是医疗事故?急盼告知!!!!
补充提问:
如果要申请医疗事故,我该怎么做?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06-06-状态:未解决]
张荆律师的解答:

1、去哪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办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注意事项

2.1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2.2鉴定材料包括: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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