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关于合同到期劳动补偿的问题,谢谢

律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私企,我为公司服务5年了,09年因为公司调遣,从广州到北京工作,但之后一直未与我签订新合同。今年4月份公司由于内部调整,将我部门下面的人员全部裁剪,只剩我一人,项目工作很难开展下去,我想离开,但已经工作了5年就这么走了有点不甘,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机会获得劳动补偿,如何获得?请指点一下,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6-07-状态:已解决]
张荆律师的解答:

您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未签合同一个月后的赔偿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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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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