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在地”是这样概定的

《公证程序规则 》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请问,“不动产所在地”是怎样概定的,有司法解释吗?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1-06-09-状态:未解决]
张荆律师的解答: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不动产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不动产所在地即指该不动产客观存在的地方,如某房产的不动产所在地即该房产所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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