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公诉
案件说明:
事情的详细经过:
2002年秋,我第一次将房屋卖给被告,合同中写明:出售的面积为148平方米(2001年因修路,己拆迁掉了近一亩地(东西街),2002年8月为了更换土地证,办了确定面积的规划证,这时候将房屋卖掉),另外还有己规划,但还没有拆迁的土地20平方米(房屋在丁字路的捌角,此为南北街),共168平方米。2003年四月,原先要规划的20平方米土地,先是不规划,我去向城建局要回土地,建设局不给办规划证;后又改为部分规划,有一天城建局办事员当着十几个人的面说:“我们也没办法,要规划,规划后只有几平方米,会征用的”。出于种种原因,我不自愿的将房屋再一次卖给了被告,签订了补充合同。因为城建局不能确定规划后的面积,合同中无法描述大小,合同上写明:无论大小,规划与不规划,我的房产全部卖给被告(在协商中,曾反复协商二十平方土地的价格为二万元,中间人可以做证,因为在没有规划以前有人开价就出五万元),当时的面积为主合同的168平方米(在交易过程中,我们是谈的清清楚楚的,补充合同就是20平方米的土地价格,被告曾说,只有二十平方米,一规划就剩几平方米了)。2003年6月县城建局发现规划的面积出现问题(东西街面积也有错误,变大50平方米以上),我的土地面积变为220平方米左右。被告用第二次签订的补充合同(就是二十平方的合同),诈骗或偷盗了因错误规划产生的50平方以上的土地,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今年我知道此事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
犯罪要件的自我分析:
房子前面刚规划完,还没有换土地证,在办理新土地证时,土地局让规划局确定面积,2002年八月,城建局办了此证,交易是在此证确定的面积上进行的。被告人在测量建房过程中,发现土地面积有误的问题,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在原告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诈骗原告签订第二份合同,非法地、无偿地占有他人财物,而且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犯罪。本案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新的土地产生时,被告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就可推知该土地为原告所有,被告是明确地意识到其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报以侥幸心理(如果原告不知道,就可以捅有原告的未经协商的土地),实施犯罪。被告确定另有土地,被告从没有想过再次协商或通知对方,故意和非法的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是明确的。被告应履行告知义务,被告没有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被告利用认识错误而取得财产,是犯罪行为。就算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也应认定为犯罪行为。被告曾因诈骗,被判刑一年半。被告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那是原告的唯一住房。2010年春我曾几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指使亲戚一边骂着我,一边说让我去告,根本没有任何偿还,后来我还得知,被告曾多次公开骂我,性质是恶劣的。涉案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事实清楚,无论是什么罪,都应立案,进一步侦察取证。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均没有过法定的最高刑期(无论什么罪,最高刑期均在十年左右)的追诉期,公案局理应立案。
公安局说:我的以上报案都是真实的,也不能立案,己经受理的二个多月。答复是,本案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五种形式。第二份合同签订了才产生的地,不是犯罪,是民事纠纷。
涉案金额十万元以上,被偷偷拿走,犯罪内容是真实的,怎么都就应立案调查与公诉。
有人说本案属于盗窃罪,也有人说是诈骗罪,我究竟以什么罪报案才是正确的。究意还需要什么证据才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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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 新疆 [咨询时间:2010-11-23-状态:未解决]
孟子君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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