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支付产假薪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本人自2005年12月份进入此厂至今未离职,但因本人于2011年3月1号至2011年5月31号期间请产假,假期后准时回公司上班,现工作的公司非但拒绝支付产假工资,且该公司还以采购人员配置已满为由提出需异动我的工作职位,异动后职位后的工作性质比原来差(原来是采购员 级别为k级,异动后是仓管员级别为d级 ,直接降了八级),工作性质和待遇都比原来的差,另该公司自2006年或2007年时签的劳动合同到2009年已到期,到现在该公司仍未曾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这样我能争取到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赔偿的结果吗?申请劳动仲裁能维护我的下面三点利益的机率有多高呀?

1、足额支付产假工资;

2、支付2009年以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从2008年开始,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即三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该公司为民营企业,是当地土生土长,镇府大力扶持的企业,

综合以上情况,我以该公司拒绝支付我产假薪资、未续劳动合同和对我进行岗位降级异动为由,另外,申请劳动裁是否一定需要证人?若我同事在职的不肯做证人,其它同事又已离职怎么办?是否申请劳动仲裁就一定能要回以上补偿,假设我申请劳动仲裁该公司还是拒绝支付以上经济赔偿费用给我,我是否需要打官司?劳动仲裁是否需要法院开庭受理呀?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6-22-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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