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劳动纠纷
佛山中富属珠海中富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本人从2005年被珠海总公司外派至佛山厂工作,劳动合同是与珠海中富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乙方工作地点是:珠海中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国范围内各地工作场所(工厂)。工资、住房公积金在佛山厂发放,社保在珠海缴费。现佛山厂要从南海区整体搬迁至高明区,现本人不愿意跟随公司搬迁至高明厂工作。如今总公司只针对佛山本地招收的员工进行劳动合同解除和经济补偿,而从珠海总公外派至佛山厂的员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原因是如上述的工作地就属于全国范围内的各地工作场所。因此,我想咨询一下:
1、针对这点能不给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吗?
2、我在2011年1月1日时签订这份劳动合同时,珠海中富所属全国范围内各地工作场所当中并没有高明中富(高明中富是今年1月21日成立的),因此我并没违反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地点吧,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8-08-状态:未解决]
张勇律师的解答:
,公司若搬迁到深圳以外,你不去,有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若在深圳之内搬迁,你不去,是没有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