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

本人2010年12月退伍受雇于甲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工作时间为每

天工作7小时),由甲方发放工资,后被指派到到乙单位工作,乙单位工作时间为

每三天有一天为值班(工作24小时),法定假期照常,其余两天为正常工作时间

,法定假期除外,平均每星期休息两天,以上事实一直没有实质证据书面可以证

明。2012年7月现面临遣散。
现质询如下:
1、请问本人超出的劳动合同规定上班时间,可以要求甲方或者乙方补偿?如果可

以补偿,应作如何补偿?
2、本人工作的12年工龄可以要求补偿?应作如何补偿?
3、本人2000年12月入职,2003年3月购买社保,请问这期间的3年可以要求甲方补

偿?
4、我参加工作期间法定假期照常值班,我可以要求甲方补偿?
5、请问我义务服兵役期间可以计入单位工作工龄?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07-03-状态:未解决]
张勇律师的解答:

公司没有按法定标准及时间支付工资或加班工资,你们可以要求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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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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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名誉侵权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罪与非罪 文书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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