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有关补尝的咨询
我于2006年进厂,2008年和2009年分别签了两次劳动合同,但两次四份合同都在厂方保管(全厂人一样都没能拿回应当持有的合同),2009年8月份才给我买社保。本月底合同到期,老板想把工人,客户和产品转给他人经营。有可能用原来的公司名,但实际是更换了老板,我不在续签合同应该有哪些补尝,如何计算。另:失业保是如何计算的。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07-12-状态:未解决]
张勇律师的解答:
劳动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你续签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到期,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