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纠纷咨询
律师您好:再次打扰,多谢指导!我曾在2009年4月中旬为别人信用社担保过2万元,签订担保协约为一年。
当时信用社为当事人以我担保名誉派生出2万元的贷款证,事后告诉我贷款证期限为两年,担保时间最低为24个月。
贷款当事人于2010年7月经过信用社多次催款后才还上,后来信用社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让贷款人又通过贷款证贷取2万元。
我咨询:贷款证期限是两年(2011年3月到期,当时信用社当时没有告诉我为贷款人贷款证担保),我担保是一年(至2010年4月),上次贷款人还款已超过归款时间,他是不是违约?违约后再利用贷款证贷款信用社是不是应通知我?信用社又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贷给当事人是不是有责任?如果贷款人现在不能及时归款,而本人具备偿还能力(有2000元/月工资),如果信用社起诉,是起诉贷款人还是担保人?担保人若有责任,有多大责任?谢谢律师给予指导!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06-09-状态:已解决]
朱剑华律师的解答:
首先,应当确定你对贷款证的担保是否有效,因为从你的陈述中无法判断,要根据贷款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来判断。
其次,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贷款构成违约。
再次,借款人和担保人通常是一并起诉,除非是一般担保。担保人的责任一般同于债务人,担保合同成立担保人通常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当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