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案例分析


春兰空调机厂库存500台AJK-4210型空调机。2001年4月3日,春兰空调机厂给当地的一家大型家电超市宝厉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370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七天内答复。宝利商场恰逢本商场的空调机脱销,急需进一批空调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4月4号隧复电称愿意购买400台空调机,价格每台3500元并要求将空调机送上门。空调机厂接到宝利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宝力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宝力商场支付运费自提货物,并要求立即答复。宝力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他货物,就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2001年五月中旬,空调机值销售旺季,价格上涨。宝利商场组织车辆到空调厂提货,要求空调机厂按每台3500元供应空调机400台。而此时,空调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余已售出。宝利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空调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空调机厂则辩称:它与宝利商场的合同功能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的责任或履行合同的问题
问题
1.4月3日,空调机厂向宝利商场的发函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为什么?
2.4月4日,宝利商场给空调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3.5月中旬,宝利商场组织车辆到空调机厂提货shuyu 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为什么?
4.空调机厂和宝利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该如何处理?
咨询者: 广西  [咨询时间:2011-10-23-状态:未解决]
朱剑华律师的解答:

1、是要约引诱行为,空调机厂给予受要约人商场订立合同的条件。
2、商场对要约人空调机厂的要约作了改变后向要约人提出,成为新的要约,又称反要约。
3、商场的提货属于没有合同根据的无效行为,因为空调机厂对商场的反要约没有全部承诺,空调机厂又提出新的要约即商场支付运费,并要求立即答复。商场没有及时答复,合同没有成立,对双方没有任何约束力。
4、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商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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