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06 10:44:14 作者:刘翔光 文章分类:专论案斋
刘翔光
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大部分公务人员都是或曾经是法学家,所以他们把自己固有的习惯和思想方法都应用到公务活动中去。
作为政治之条件的法治,与政治之间形成某种水乳交融之势,法治通往政治之路并非单向街,法治的成立同样需要一些基本的政治条件,由此,双方构成互动。即便如此,毕竟日常政治生活都是具体的、细节的,在那些既缺乏法治传统,也缺乏政治传统(参见拙作《为什么说中国古代没有政治》)的新兴民主共和国,坚持乃至坚守法治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正当程序耗尽原则:合法的制度性救济途径用尽之后,权力显而易见地滥用,结果显失公平,遭受不公者当有反抗权,这是对暴政的正当防卫,以尊重法治、捍卫法治。
由于法治与政治的相互交融,法治的正常、良性运转,无疑需要基本政治原则的加持,例如人权原则、个体正义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司法专业化等,这些看似抽象的原则,其实通常都应当在宪法中明文宣示。也只有在这样的政治原则加持下的法治,配以合适的具体规则体系,同时从政者也能遵循这些规则,它才能获得真正的生命力,成为通往政治的桥梁。
有时候,是否遵循一套规则体系行事的意愿,及其强烈程度,要比规则体系本身是否完善更加重要。
